行纪合同中关于行纪人的相关权利(行纪人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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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介入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介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
1、必须有行纪合同关系的存在。
这是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根本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居间等法律关系,则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权。
2、该行纪合同是有效合同。
虽然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行纪合同,但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行纪人就失去了介入权,更谈不上行使了。
3、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
4、委托人没有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5、行纪人尚未与第三人实施行纪行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就与委托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双方应遵循本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委托物留置权适用于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
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由此,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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