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个人委托个人(居间和行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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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不同点有哪些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时未完成还需付报酬吗
可以不支付报酬。
行纪合同的报酬标准应先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中的执行,无约定的,依习惯确定。
习惯上行纪人的报酬多以其所为交易的价额依一定比例提取。
行纪人作为中介人当然应当具备法人成立的这些条件,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所谓风险就行纪合同来说,反映在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需要尽职尽力,而且行纪的活动经费还需要行纪人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
行纪人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应该说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
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
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负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
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与行纪人事先有约定,不论事情成功与否,行纪人为此支出的活动费用,都由委托人偿还。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是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