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和合同违约的区别(不当得利是违约还是侵权)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违约不当得利规定是什么,不当得利的特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合同违约不当得利规定是什么
合同违约不当得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违约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履行义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
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
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
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违约金天数如何计算
合同违约金天数的计算方式是应当按照实际违约的天数计算。
当事人主张商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上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犯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超出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够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限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
法律上无限定违约金占总金额的百分比,通常是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不超出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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