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违约赔偿协议)
同时适用定金罚则与违约赔偿是不可以的,在合同里即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那么受害的一方是可以选择一种条款来进行处理,如果同时进行适用的话,那么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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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适用定金罚则与违约赔偿可以吗?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是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条款并用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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