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的司法鉴定流程和必要性
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流程
(一)委托
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其行业规定接受。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司法鉴定委托仲裁机构。
2.在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由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决定不接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客户说明理由;
4.委托信函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信函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同一鉴定事项由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两名人员进行。
伤残的司法鉴定必要性
鉴于鉴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其公平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在司法实践中,残疾(司法)评估结论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明确伤残等级,更好地主张赔偿。一般来说,申请残疾的申请应当向合格的评估机构提交材料,验收后通知评估地点。如果顺利,可以在半个月内获得评估意见,这也是法院确定赔偿的主要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