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和复核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申请复核的期限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适用程序错误或者责任划分不公平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时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不能申请复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目前,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不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上述审查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当公安机关自行监督时,申请审查的效果可能不是很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