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供血案例,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没有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这样的罪名,对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规定的立案标准是,给供血者、受血者或者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感染了乙肝、丙肝、艾滋病,造成造血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什么标准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才立案?
我国没有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相关的罪名是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通过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隐匿会计账簿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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