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如何行使追认权
房屋买卖中,买方在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卖方应该向买方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卖方有时会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候买方就需要行使追认权。
追认权是指在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卖方未履行过户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的权利。追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卖方未履行过户义务;
2.买方已经支付房款;
3.在约定的过户期限内,买方已经催促卖方履行过户义务,但卖方仍未履行;
4.卖方的不履行过户义务不是因为买方的原因。
如果买方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追认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卖方履行过户义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如果卖方仍然不履行过户义务,法院可以强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
总之,追认权是买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也应该注意约定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已经造成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不动产交付时间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当事人约定的不动产交付时间明确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卖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卖方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