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合同司法解释,融资租赁涉嫌放贷合同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解释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主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于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通过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协商一致提供给承租人实际使用,承租人定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租金,集借贷、租赁和买卖于一体的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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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在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合同类型。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违约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违约的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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