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需要什么证据
在给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包括但不限于侵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侵犯受害人名誉权,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精神损害的。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受到非法侵犯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恢复声誉、消除影响、道歉,但最重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即以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权的权利。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支付赔偿费用的方式。协商不一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赔偿费;如果一次性付款确实困难,可以分期付款,但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精神损失费用需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证明等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记录。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许多情况可以补偿精神损失,例如受伤构成伤残、构成医疗事故等。法院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