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吗
劳动仲裁接受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劳动仲裁庭开庭时,经首席仲裁员同意,可当庭提交证据。但由于是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能不会认可或附条件认可一些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才能实现质证的证据。
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录音内容,则属于孤立证据,录音证据的有效性低于其他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法院只能根据录音的真实性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采用录音证据,这是有一定风险的。
录音的取得须合法合理,应按原文逐字转换,内容过多可标注重要信息部分。保存原始录音载体,不得删除、编辑或编辑。
劳动仲裁期间,证据涉及视听材料的证据类型。如果有录音证据,除了提交录音CD外,还需要提交录音的书面文本材料。文本材料必须根据录音情况如实记录,并注明录音材料中当事人的情况、录音时间等基本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