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力赔偿怎么办
被告无力赔偿或者无财产强制执行的,可以终止执行;但是,如果被执行人随时发现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偿;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在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相关财产采取临时的法律保护措施,称为财产保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未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从诉讼开始到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前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对相关财产进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在人民法院宣布判决或者判决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财产转移、隐瞒、出卖或者损害的情况,认为需要财产保全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但对于上诉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上诉第二审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