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的主体吗(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主体年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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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吗
业务过失犯罪是特殊主体的;
业务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和注意义务特定,使得这种主体具有特殊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主体的特殊身份分为自然赋予和法律赋予。
人因自然形成的身份,如男女关系、亲属关系形成的身份属于自然身份,基于法律、法规、条例、职业而形成的身份,如公务员、工程师、飞行员等属于法定身份。
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属于由法律、法规、条例、职业等形成的特定身份。
所谓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和业务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如果业务人员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危害,就成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
如果不具有特定的身份,也就不负有某方面的注意义务,即使过失地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也不可能成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
因此,具有特定的“业务”身份和身份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是业务过失犯罪主体成立的决定性条件。
构成寻衅滋事罪至少几个人
两个及以上参与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多个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能够查明确系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对这些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
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罪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数行为人寻衅滋事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对于直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但对其他参与共同殴打的人,是否一律以该罪的共犯论处,则不宜一概而论。
在暴力行为的程度上,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应当限定在致人轻份的轻度暴力范用内;
如果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升级到重度暴力程度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超出寻衅滋事罪的涵盖范围,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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