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限制减刑规定有哪些(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无期徒刑减刑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无期徒刑减刑后刑期计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无期徒刑减刑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
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而适当减轻其原判罚的制度。
由此看来,即便是无期徒刑,也能够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0年。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1、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
认罪服法;
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
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
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累犯从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进行计算吗
累犯不是从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进行计算的;
而是从原判刑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之内犯罪才能构成累犯,缓刑期满是不会再执行原判刑,也不会按累犯来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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