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是什么意思(法院能否自行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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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是哪些
本人,家属,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可见,提出强制措施申请的权利主体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常常一般为未成年或需要强制医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有碍侦查的情形有什么
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
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有碍侦查,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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