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作出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形和其他记录的内容或表达的想法来证明案件的真实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被称为书证,不仅是因为它的外观是书面的,更重要的是,它记录或表达的内容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证明案件事实的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损坏物品(加工物品)、衣服等。)。留下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使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数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数据、计算机存储数据和数据等。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硬盘通过恢复获得的信息等,以及传统视频、录音等视听资料不同。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传唤到法院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对专业问题作出意见,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实性的参考。
8、勘验笔录:检查记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某些事实,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