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1)书证。一切都用文字,符号、图片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们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一个或全部事实,称为书证。
(2)物证。一切使用物品的形状,特征、一部分或全部质量证明的事实,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所有使用视频的人,录音磁带反映的图像和音响,或用电脑存储的数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数据。
(4)证人证言。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有关情况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作出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一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进行科学分析,提出结论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检查记录。为查明案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对有争议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调查检查,拍照、测量,将测试情况和结果做成记录,称为测试记录。
(8)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域名等信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