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民事证据种类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
1.客观性
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是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基础的。它以真实而非虚无、客观而非想象的面貌出现在客观世界中,可以被人们理解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保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
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也就是说,只有有助于确定要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才具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的相关性通常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关联性,如事实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关联性,如事实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可以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成立。
3.合法性
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存在形式,取得、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程序和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