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理论分类
1、本证及反证
本证据和反证据是根据主张某一事实的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据是指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并提出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相应的是反证据。对方为否认或者推翻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证明事实不存在,称为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对象的证据。比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等。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也是相对的,以相同的证据对象为标准。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标准,应当根据是否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来确定。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是直接证据,否则就是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差异很大,一些证据可以在两者之间算作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和衍生证据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来区分的。所谓的原始证据是直接来自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通常被称为“第一手材料”。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通常被称为“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照片、复制品、书证复印件、影印件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