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时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开发商违约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办理退房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延期交付的房屋
到达开发商和买方约定的交付日期后,开发商无法通知入住。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如果开发商在买方催促后三个月内未能履行合理期限,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退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房屋实测面积与签订合同时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绝对值的3%,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还利息。
3、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
地基沉降超允许值、钢筋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等质量问题,检测机构验证质量不合格,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买方可提出退房,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验证。
4、无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如果有这样的退房条件,可以要求退房。
5、发商证件不全
开发商必须有完整的证书才能盖楼、卖房。开发商证件不全的,属于违法经营,与买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6、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设计
未经购房人同意,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类型、朝向、购房者可根据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