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家欺骗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的程序
1、登记。设专人受理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市工商局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按举报分类。
2、报告。当日受理的报告案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局领导审批。
3、转移。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4、调查和处理。对领导指示的自行举报案件,组成调查组,按照纪律检查监督案件审理程序办理。一般在受理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提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案件办理完毕后,调查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结论和监督。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