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救被实体店抢注的商标?
商标权利人被实体店抢注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商标局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初步审批公告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先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批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不批准注册。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