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注册主张权利时应该注意什么?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者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注册人主观上有恶意证据,如双方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权利人先使用、有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和商标设计的证据、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商标广告制作、报纸发布合同、商标广告、杂志、商标商品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决申请应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为了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应尽量提交具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如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证明、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商标宣传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