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被称为价格欺诈,也被称为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条件诱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