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多少日(不批准逮捕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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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复议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对于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通过行政复议来裁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70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批捕补充侦查多长时间
批捕补充侦查是一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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