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给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1)18岁以下申请变更姓名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学生应当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籍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经批准后改名。
(2)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双方应当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更名。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未发现下落的,由其父母出具保证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姓名,离婚协商不成的,由公安机关恢复。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01、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自主决定变更姓名;父亲、继母或者母亲、继父要求变更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02、父亲、继母(母亲、继父)经协商同意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03、10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亲或继母(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04、18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单位(村)有关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