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军人离婚什么法院有管辖权
1、一般管辖权:离婚诉讼适用于一般地点或者管辖权,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辖规定:未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对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对受过劳动教育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权: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