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的流程是什么?冷静期过了不去拿离婚证会怎样
1、申请。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要求离婚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有助于帮助、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登记的原因,夫妻关系自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终止。离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明,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