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诉讼离婚的证据可以是什么
1、主体材料准备
双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这些信息应提供给法院,传票和判决需要有效的送达地址。
2、证据准备
如果原告认为第一次证据不足,可以在提交第一次起诉证据的基础上增加和补充,以证明关系已经破裂或应该获得更多的财产、获得监护权等。
(1)结婚证
有效的结婚证明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前提。第一次起诉因无有效婚姻证明而被驳回的,第二次起诉也将被驳回。
(2)子女出生证明
如涉及子女抚养权,需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出生证明,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子女抚养权。
(3)财产清单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配也是一个更重要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或者个人财产清单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分割财产。
(4)关系破裂的相关证据
比如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证据、对方有家暴、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当时虐教不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