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不予受理是什么意思
不接受劳动争议是指公民不接受劳动争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或者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起诉权的否定;
3、只能适用于书面形式;
4、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