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哪些情况委员会不受理案件
(一)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确认出生年龄、工龄折算、特殊工种鉴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待遇纠纷。
3、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与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只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四)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
(六)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