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38条规定是什么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第3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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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第38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电动车交通事故交警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电动车交通事故交警处理的规定是根据电动车驾驶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
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
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
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
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h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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