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什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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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按照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的组织。其职能主要包括通过并监督执行和解协议,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都发生效力。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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