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哺乳期妇女犯法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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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妇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行政拘留转刑事逮捕是否要撤销
违法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行政拘留转刑事逮捕后,如果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行政拘留会撤销。如果被判无罪的,免除刑事处罚的,行政拘留可能会继续招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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