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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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行纪合同包括内容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
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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