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种类(行纪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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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行纪合同贸易合同有什么特征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
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
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
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可以和自己买卖。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吗不属于。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
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
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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