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法律依据(隐名代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隐名代理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61条关于代理的规定。因为实际上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并没有直接的对于隐名代理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所涉及到的都是关于代理行为,也就是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隐名代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隐名代理,也就没有隐名代理类别的规定,因为实际上,隐名代理本质上就是代理,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
《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委托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转委托的司法解释是在中国行政机关在接受上级机关委托执法后不得转委托,转委托无效,因为行政执法的委托不是普通的民事中的委托,被委托的是行政权力和职能,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无权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职能再委托给别的机关。如果受委托的机关自行转委托,该转委托无效,接受该转委托的机关的行为,应当视为转委托组织的行为,同样的,由上级机关即原来的委托机关负责。中国法律中都有类似的相关规定。中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关于委托执法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你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受托人即你的朋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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