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要有明确的理由,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撤回复议的申请,撤回申请需要出于自愿,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处的批复,需要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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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条件是什么?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
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不属于行政复议一并申请审查范围有什么?
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的有如下,处这些之外,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2.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错,主要是纠正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很低,具体的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专利复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H的除外。《行政复议规程》在规范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该条中所指的“法律”,鉴于《专利法》对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未做特别规定,所以,不管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都遵照该60日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H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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